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679号
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93号建大商厦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和顺家政服务部,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32号裕达广场3幢33号。
经营者:***,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和顺家政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8元,由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