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康吓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680号 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93号建大商 厦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 平区前进巷10号4010室。 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 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5元,由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