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02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解放路93号建大商厦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23日针对本案债权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闽0702执489号,本案系重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复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鋈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