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02民初5000号
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