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凌某媚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6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广州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空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市空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城市空间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477元;2.本案受理费由城市空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城市空间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477元。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城市空间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城市空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是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万物商企)的员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城市空间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9月14日,***与万物商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30日,因此***与万物商企存在劳动关系。城市空间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城市空间公司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城市空间公司与万物商企同属于万科物业集团。鉴于集团统一工作安排,2020年12月1日,***开始负责城市空间公司的相关工作,但未与万物商企终止劳动合同,***也未提交与万物商企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仍是万物商企的员工,城市空间公司不需要与***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的年终奖是按照2020年9月24日入职万物商企来计算的。根据城市空间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参加万物商企组织的员工培训。***2021年3月27日签署的廉洁承诺书与其2020年9月14日签署的廉洁承诺书内容一致,均可以证明***一直与万物商企存在劳动关系,与城市空间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作为劳动者,与城市空间公司及万物商企之间只存在一个劳动关系,其与万物商企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转去城市空间公司工作,属于关联公司内的工作调动,***主张的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城市空间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城市空间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在BOSS直聘上的工作简历,简历未显示***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城市空间公司的任职经历,拟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培训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劳动合同等,拟证明***参加万物商企组织的培训。城市空间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认可证据2中的培训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参加了培训,但不知晓培训的组织者。对证据2中的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向城市空间公司递交辞职申请。 城市空间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城市空间公司相关人员出于善意在未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向***作出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属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市空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万物商企在争议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向城市空间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对***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城市空间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城市空间公司应否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城市空间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于2020年12月1日以调动的方式到城市空间公司工作。***在城市空间公司指定的工作场所,从事城市空间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受城市空间公司的管理,由城市空间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缴交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城市空间公司提供的邮件显示,***调动之后,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为城市空间公司,据此,可以认为自2020年12月1日起,***的用人单位变更为城市空间公司。双方之间自该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城市空间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城市空间公司否认与***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城市空间公司应否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万物商企与城市空间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城市空间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理。城市空间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城市空间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