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783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非住筑艺古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天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千寻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
第三人:肖彬彬,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
第三人:**如,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广州非住筑艺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非住筑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畅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钲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米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蓝国先。
第三人:广州初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二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金成日,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第三人:***,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广州一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百世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第三人:***,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兴县,
第三人:广州市鹏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第三人:***,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非住筑艺古树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天合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广州千寻进出口有限公司、***、肖彬彬、**、**如、广州非住筑艺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非住筑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畅想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米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初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二多百货有限公司、金成日、***、***、广州一森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百世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鹏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广州非住筑艺古树茶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广州市天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非住筑艺古树茶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广州非住筑艺古树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广州市天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33.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非住筑艺古树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00.47元,由广州市天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增
审判员 刘 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