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710号
申请人: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万元(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兰家支行、账号:X),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农安支行、账号:X),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金域支行营业部、账号:X),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万元(开户行:工行吉林省长春人民广场支行、账号:X),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隆兴支行、账号:X),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