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6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和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光复小区303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6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长春市和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融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融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和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0元,减半收取计16980元,由长春市和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69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艺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