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931号
申请人: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
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步向竹。
申请人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36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