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3602号
原告: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永惠路以北、东莱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徐敏,系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6社。
法定代表人:步向竹,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