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跃克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3552号
原告:吉林省跃克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金泰钢材市场南一号货场兴跃钢材库。
法定代表人:张洪雨。
被告: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
法定代表人:步向竹。
原告吉林省跃克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吉林省跃克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跃克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跃克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1.20元,减半收取计1,125.60元,由原告吉林省跃克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