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994号
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步向竹。
被申请人: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
申请人(反诉被告)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诉原告)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360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春市民峰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额银行存款进行查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