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2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保利财智中心C2栋4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521执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