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21执保3号
申请人: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全安二期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申请人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625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625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一、查封申请人通化通天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吉E691**号、吉E690**号大型普通客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