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7民初2843号
原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8.00元,减半收取11174.00元,由原告承德森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