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安奥特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恒安奥特电气有限公司、韶关市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恒安奥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李开荣,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嘉茵、张丽娟,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康志龙,监理。
被执行人:康志龙,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恒安奥特电气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康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恒安奥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三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康志龙于2021年6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4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588.2元、财产保全费4208.2元;二、被执行人分五期付款给申请人,具体支付方式为:2021年6月7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1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731.5元、案件受理费5588.2元、财产保全费4208.2元。申请人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被执行人,如未按时开具发票,被执行人可顺延下一次付款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203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江婷
审判员  成燕萍
审判员  李智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骆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