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初字第403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南京)桥隧诊治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磐能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铁大桥(南京)桥隧诊治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大桥(南京)桥隧诊治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中铁大桥(南京)桥隧诊治有限公司亦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及反诉原告中铁大桥(南京)桥隧诊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铁大桥(南京)桥隧诊治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中铁大桥(南京)桥隧诊治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