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3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