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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6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同意湖北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43元,由湖北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3元,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3860元;保全费1474元,由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2057.5元,由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