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法、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组织机构代码:MA3D9JXF-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大公建材科技产业园开发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55207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346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财产调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085.23元;2021年8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085.23元。共执行到位金额为1085.2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913.77元。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组织机构代码:MA3D9JXF-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大公建材科技产业园开发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55207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346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财产调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085.23元;2021年8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志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085.23元。共执行到位金额为1085.2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913.77元。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