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法、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309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附属用房301-3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津,董事长。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公司)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法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发公司支付法因公司货款27600元;2.广发公司支付法因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等由广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法因公司与广发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商务合同书,订购法因公司PLD2016型龙门移动式数控平面钻床一台,合同总价款27.6万元,法因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上述设备已于2014年4月26日终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2.76万元已具备支付条件。因法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3月,其设立全资子公司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由该子公司继承其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2020年1月16日,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依法注销,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山东华明代理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法因公司多次催要,广发公司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法因公司与广发公司签订的《整体搬迁技术改造项目PLD2016型龙门移动式数控平面钻床商务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甲方即广发公司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秀安路15号,属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309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附属用房301-3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津,董事长。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公司)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法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发公司支付法因公司货款27600元;2.广发公司支付法因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等由广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法因公司与广发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商务合同书,订购法因公司PLD2016型龙门移动式数控平面钻床一台,合同总价款27.6万元,法因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上述设备已于2014年4月26日终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2.76万元已具备支付条件。因法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3月,其设立全资子公司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由该子公司继承其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2020年1月16日,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依法注销,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山东华明代理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法因公司多次催要,广发公司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法因公司与广发公司签订的《整体搬迁技术改造项目PLD2016型龙门移动式数控平面钻床商务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甲方即广发公司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秀安路15号,属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