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08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9JXF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新蓝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淤州市开发区长江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W1U7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蓝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08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9JXF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新蓝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淤州市开发区长江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W1U7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蓝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