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270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附属用房301-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9JXF8M。
法定代表人:朱彬,总经理。
被告:南京**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宁区横溪街道西阳社区**工业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3618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