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法、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3593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附属用房301-325。
法定代表人:朱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亮,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鑫,男,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25日,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金(西安)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喷漆烘干房系统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款为1498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该设备已经由中金(西安)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但中金(西安)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至今尚欠398000元。2019年9月30日,中金(西安)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月,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继承,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注销。2020年3月18日,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本案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现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24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7娿31日为42294.8元;以149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为12543.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交的《喷漆烘干房系统采购合同》第十六条第2款约定“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由合同签订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该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不明确具体,且本案所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二路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