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法、某某钻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7099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附属用房301-3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钻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塍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浩。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钻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