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91民初933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公司)与被告安阳晨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晨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晨盛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晨盛公司提供了相关设备,并经晨盛公司终验收合格,且已过一年质保期,晨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因公司系其债权债务的合法承继者,现法因公司要求晨盛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晨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2日,晨盛公司(甲方)与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126的《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造一台PLD2016型龙门移动式数控平面钻床,合同总金额22.2万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0%即6.66万元,设备在乙方场地启运前一周内,甲方再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65%即14.43万元,终验收一年内,付清余款5%即1.11万元。甲方终验收后一年内为保修期。
合同签订后,晨盛公司共计向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21.09万元。2018年7月20日晨盛公司在终验收报告上盖章,终验收报告载明“本设备已于2018年7月20日在甲方场地安装调试完毕,操作人员已按合同约定培训完毕,符合合同要求并形成本终验收报告,经双方确认终验收合格,可以投入运行”。
另查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解散,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继。2020年1月16日,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予以注销。2020年3月18日,山东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法因公司提交的《合同书》、《终验收报告》、银行转账凭证、《股东决定》、企业变更登记等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安阳晨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安阳晨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猛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