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5344号
原告:中国某某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某院武汉分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06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中国某某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被告***、***、第三人中国某某院武汉分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院水生生物研究院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66元,减半收取计10333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