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19852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