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172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北部新区云商大厦1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59258517M。
法定代表人:陈某2,系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事务中心、第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