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26民初1号
原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道孚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鲜水镇政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拓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拓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道孚县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道孚县分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道孚县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道孚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道孚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道孚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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