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3633号
原告:重庆映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映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映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映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映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映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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