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民初1705号
原告:***,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刚,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41100038。
被告: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宾馆会展中心一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3NE4G。
法定代表人:尹爱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英,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22。
被告:唐毅,男,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陶,攀枝花市东区攀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17。
本院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龙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景燕
书 记 员 凌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