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22民初95号
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宾馆会展中心一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3NE4G。
法定代表人:*爱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中路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8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盐边支行开户名称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0741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盐边支行开户名称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0741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马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