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宾馆会展中心一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3NE4G。
法定代表人:尹爱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宁,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8178。
法定代表人:卢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盐边支行开户名称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账号为5100××××311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815166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盐边支行开户名称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账号为5100××××311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81516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桑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田龙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凌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