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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创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济某某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427号 申请人:湖州创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L27765903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9261518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创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号(2020)***字第x号],请求在7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5日以(2020)***函字第x号提请财产保全函将上述申请移交本院。2020年8月27日,申请人将申请保全的补充材料等提交本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已在7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能装备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的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湖州创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