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427号
申请人:湖州创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L27765903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9261518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创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号(2020)***字第x号],请求在7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5日以(2020)***函字第x号提请财产保全函将上述申请移交本院。2020年8月27日,申请人将申请保全的补充材料等提交本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已在7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能装备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的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湖州创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