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5009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广山津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西杨北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市广山津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