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9民初487号
原告:***,男,1980年05月0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南宁市效忠糖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大学西路南一里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40375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宁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邕宁区永乐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A7HD8A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6004393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宁市效忠糖业设备有限公司、南宁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