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3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 70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3260043939B。
法定代表人:方庆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 碚 区 天 府 镇 中 心 村 鳌 鱼 堡 组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09327803964X。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该公司总经理。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货款4877791.7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6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9351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安燕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 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 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3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陈 琼
二О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媛媛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