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科然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财保317号
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60043939B。
法定代表人:方庆熙。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部分****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298X8。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风临路。
被申请人:重庆科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代码91500109563496310H。
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9执3431号]过程中,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重庆科然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为该案件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价值6630000元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科然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315996.0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丹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成程
书记员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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