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5465号
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开大道1596号7层部分、8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298X8。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
被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
03260043939B。
法定代表人:方庆熙。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纬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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