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4民初484号
原告:潍坊九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办泊子社区泊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新安路与健康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潍坊九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163661.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163661.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主张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变更诉讼请求为利息的起算点为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31日、2021年3月27日,原、被告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TLQ-YH-2020103101、STLQ-YHCL-20210327),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工程施工所需材料,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共从原告采购材料价款总计1074410.24元。现两合同付款条件已达成,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尚欠1163661.76元货款未支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九兆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1163661.76元,并将该款于2022年4月10日前付至如下账户(户名:潍坊九兆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固堤支行,账号:154164010********);
二、原告潍坊九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付款,原告可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并可就未付材料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763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将该款于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潍坊九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