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6100号
原告:**电,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新安路与健康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庆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电与被告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电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电负担。
审判员 周嫦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