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玺某某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1087号
申请人:潍坊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固堤三村村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海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新安路与健康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庆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22)鲁0784民初48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执行立案。根据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784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4月10日前支付潍坊玺***有限公司材料款914077元并负担6470元案件受理费,若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后安丘发生新冠疫情,2022年3月31日至4月10日期间处于封控状态。2022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通过银行将全部欠款付清,4月12日将案件受理费付清。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0元,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鲁0784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异议成立,并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4执1087号执行通知书,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潍坊玺***有限公司材料款及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的支付虽超期限,但因安丘市发生新冠疫情,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且仅迟延履行一天。被执行人无迟延履行的故意,对于迟延履行的结果无明显的过错,不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责任。综上,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玺***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初立江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娄圣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