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1087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固堤三村村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海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新安路与健康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庆旺,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0784执保18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山东高速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