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五里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00419187A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54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有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股权、无证券权益;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京L×××××缤智牌汽车、京N×××××宝马牌汽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扣押;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36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五里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00419187A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54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有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股权、无证券权益;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京L×××××缤智牌汽车、京N×××××宝马牌汽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扣押;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36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