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恢9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五里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定作价款1408674.59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7478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54475元,现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有车牌号为冀B×××**号机动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故未予查封,有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处,现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故未予处置,无证券权益;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7463元,现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有车牌号为冀B×××**、冀C×××**号机动车两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故未予查封,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381938元。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