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6034号
原告: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洇溜镇五里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下******路北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