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五里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路北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8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84971.6元;2.案件受理费96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2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2月2日、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机动车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GJ××**、津KT××**机动车,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开户信息;
3.2023年3月9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85933.6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5933.6元,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