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恢12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五里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25000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给付5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00元,期间逾期一次则按原判决书继续强制执行。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