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海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988号
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卓,总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海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陈旗乌珠尔苏木乡中央街。
法定代表人:侯远柱,经理。
被告:河北浩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防公路西侧七星佳园1幢02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榕花北大街1588号。
法定代表人:肖倩,经理。
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海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浩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汝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丽彬
书 记 员 孙小文